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配使用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配使用办法主要涵盖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使用范围、预算管理及地区差异等方面。征收范围:在城镇开发边界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通常需缴纳配套费。
凡在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并缴入市级金库。
锦州市现行有效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主要依据《锦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具体文号可参考最新政府公开文件),核心内容围绕征收范围、标准、减免政策及使用监管等方面,旨在规范配套费的征收与使用,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收费标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征地面积、建筑面积或综合预算造价核算征收;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0元;长春市有特殊标准。征收部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委托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划部门统一征收。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4、法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规划建设局单位负责收取的。费用收取必须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标准征收,通常是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最后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5、国家层面没有直接的“国家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有相应的规定。国家层面:虽然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的管理规定,但财政部发布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有所涉及。
6、法律分析:基础设施配套产生的费用。是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
1、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会计处理政府返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有无偿性,属于政府补助,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规定,根据与资产或收益的相关性,选择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核算。总额法 收到返还资金:企业收到返还资金时,不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是计入“递延收益”。
3、如配套费使用范围、执收主体等,城区项目配套费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级配套费由镇政府代为征收并专项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明确了配套费免收范围。
4、《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该通知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棚改项目商业部分的收费提供了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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